推进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动力等方面的改革都需要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社会信用体系一般被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抓手,经历了市场体系、信用体系、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几个阶段。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仅指作用于经济领域的信用风险保障体系,主要解决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而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与经济管理机制,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采集、分析、预警等,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表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中国特色,既包括具体的征信体系,又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市场制度、监管制度、社会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具体来讲,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领域外,还包括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等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田侃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应是一个良性的生态系统,从构成要素看,应包括健全的信用机制、完善的信用记录、高效的信用基础设施、多元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供给、浓厚的信用理念。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表示,社会信用体系的应用场景至少涵盖了政府等公共部门开展的信用监管、行业组织等开展的信用自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的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的信用经济和信用管理等。 在学界看来,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田侃表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既能为社会治理创造环境、提供支撑,还能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 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杜丽群表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市场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它是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强化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活动是人类活动的重要方面,而科研诚信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氛围,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经济激励和制度保障。可以说,科研学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建设是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科研诚信是创新的基石,是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是健全的信用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如田侃所说,抓住了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就相当于牵住了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 科研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创新发展战略实施。杜丽群表示,没有完善的信用机制保障,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没有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也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和人才,而这些都是目前我国在畅通国内大循环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健全信用机制的核心是健全“信用发现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韩家平表示,通过依法归集共享、公示、评价科研主体信用信息,可以实施科研信用风险分类精准监管,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和保障现有法规、契约和科研道德的有效落实,从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 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十四五”规划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了整体框架,是我国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要进展,比如全面推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成了一大批信用基础设施,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同时也存在着法治建设滞后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比如,当前我国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地区、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平台建设标准各不相同,给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国家信用平台归集地方信用信息带来很大困难。对此,杜丽群认为,需要规划设计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此外,我国商业征信机构发展落后,信用服务产品单一,需要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标准,这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韩家平建议,应加大信用便民惠企、信用促进金融和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大力发展信用经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应收账款拖欠问题。此外,还需要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田侃认为,建设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科技和信息技术投入,加强对信用信息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多元化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信用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介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尚不充分,未来需要高度重视信用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信用文化,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员,普及信用知识,培养专业人才。此外,政府应以身作则,引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构建“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
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目标是培育参与国际竞争新优势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意见明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通,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根据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原则是:立足内需,畅通循环;立破并举,完善制度;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主要目标是: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循环关键堵点和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要求,更是和国际市场全面接轨、增强中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有了全国统一的无差别市场,才具备和国际市场接轨的条件,才能充分参与国际竞争合作。 二、“数字化”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必要条件,“数字友好”将成为落实产权和竞争层面改革,以及破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要素。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社群自律、强化产权保护及确权机制、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和信用制度等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推进市场流通网络、信息渠道和交易平台等设施的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能源和生态环境等要素和资源市场,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体系、标准、计量体系和消费服务市场监管的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程序和监管能力的公平统一,变“事后被动响应”为“主动监管与主动服务”,想达成这些目标,数字化是必要条件。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简称“CWTO数贸会”)全球首倡“数字友好公理系统”,倡议和发起“世界数字友好日”。“数字友好”作为一个数字文明哲学和公理系统,是一种人与数字化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和数字文明趋势,其核心内涵是以人为本的人类生产生活和以数据驱动的数字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并遵循科学实证不断进化和改善,最终实现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数字友好公理系统”的提出,除了对当今人类社会所面临数字鸿沟问题的深度思考,更重要的是基于对数字世界发展成功经验的梳理、总结与科学实证,拟通过建立最广泛共识和协议的方式,将全球不同文明、不同价值观、不同种族的人民团结起来,差异化、有步骤、分阶段,在不同地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构建“数字化、全球化和友好型”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内外循环和接轨国际市场的必然要求。 1.统一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通过数字化,可以使得市场要素中不同所有制、所有权、财产权、内外资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在数字政府、数字法院、数字金融、数字税收、数字贸易方面等实现两法衔接、产权平等、规则统一、尺度统一和调解优先。在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维护负面清单的统一性、限缩性,全国互通,互认效力。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做到一视同仁、社会信用全覆盖、惩戒与恢复相结合。 充分把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循环”工作原则。阻碍“畅通循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缺乏统一的产权交易信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对立、营商环境不透明等。产生“堵点”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零和”思维惯性下形成的默认利益格局,导致各方均放弃更大的协同增值利益。根据“数字友好”课题研究成果:打破不同市场经济单元之间的壁垒,以主动协同的方式挖掘潜藏于这些经济单元之间的协同增量潜力,可以将经济规模提升30%-160%。因此,放弃“零和”思维,以“数字友好”协同要素需求打通“堵点”,将指引我们以更高的利益格局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 2.推进市场互联互通与主动协同 运用北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设全国互通、城乡互通的智能化物流基础设施和数字贸易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和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和标准统一,从而引导市场产能动态供需平衡。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破除行政壁垒,在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加速公共资源数字化和互操性,加速数据资产的价值形成机制。“数字友好公理体系”打通的是“思想堵点”,而“数字友好全域数据平台”则是打通数据、服务及资金流三大闭环的现实工具。 我们研究“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30%-160%增量经济的潜力主要隐藏于不同的经济单元之间,因此需要以协同的方式进行挖掘。这首先需要不同经济单元之间的数据能够互操作(即“打通数据流”)以形成具体的数据产品(即“数据服务”),从而支持以“增加的资金流”体现的经济增量。技术上,支撑此完整流程需要同时满足“四性”要求,即“技术可行性”(解决数据应用的技术工具问题)、“财务/经济可行性”(解决驱动力问题)、“全面安全性”(解决自我保护问题)及“全面合规性”(解决规则保护问题)。此“四性”,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统一要素市场 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禁止设立差别待遇和限制措施,建设面向实体经济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数据市场立法、交易和权益保护,统一能源市场和碳积分制度,推动节碳减排、绿色标识、绿色认知和绿色消费。 4.推动商品和服务融合 健全质量体系认证、救济和原产地标识数字化认证。制定沙箱,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试点社群治理范式。鼓励商品与服务融合、异地登记、异地流转、异地投诉转办反馈和公示机制。推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协同发展。 5.市场监督管理公平,服务可预期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咨询、随机抽查、自首豁免、违法处理的平衡检查机制与主动监管机制。加强跨区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联动,鼓励自媒体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鼓励垂直社群基于数字友好原则的群体自律。 6.破除垄断,营造透明营商环境 打通“堵点”与“壁垒”后,对外呈现出来的就是“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内则是紧紧抓住国家政策利好提供的发展机遇。因此,要建立主动监管能力,防止利用技术优势侵害市场进展,伤害公民权利和单纯利用算法侵害劳动者。加强对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反垄断,以及对于中小原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执法,个案突破,责任到人。破除内外资有别和地域保护。清理招投标过程中的调研不足、强制上马等情况,严管事后变更招投标合同条款的现象,加快电子投标全国信息公开。 三、通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数字友好建设,引导和带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国际合作 2019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天津市、重庆市,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是消费资源的集聚地,更是一国乃至全球消费市场的制高点。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工作目标是,利用5年左右时间,指导基础条件好、消费潜力大、国际化水平较高、地方意愿强的城市开展培育建设,基本形成若干立足国内、辐射周边、面向世界的具有全球影响力、吸引力的综合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带动形成一批专业化、特色化、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使其成为扩大引导消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载体和新引擎。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是现代国际化大都市的核心功能之一,具有很强的消费引导和带动作用。从数字友好指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看:1.聚焦名优消费品、特色消费品和定制化消费品,吸引各具特色的差异化国际消费城市。2.智慧商圈建设,在呈现、销售、服务、配送、救济等角度,全方位信息化、智慧化、产品服务和一体化、适应高互动、高感知、个性化服务的全球业态发展情况。3.鼓励多元、创意文化,形成百家争鸣、时尚引领、优化体验的创新消费业态。4.改善立体交通网络和配送网络。5.国际消费维权的信息化、法治化。6.深度挖掘消费经济增长潜力。 四、以数字贸易为引擎,推进“数字友好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数字贸易天然具有标的低价化、传输数字化、支付数字化、交付数字化、身份可信化、产品服务一体化、产品非竞争性、纠纷解决的数字化、自治化的特征。数字贸易可以充分实现GDP持续增长、实现共同富裕、以及鼓励多元创新的复杂城市治理和创新经济业态。在鼓励创新、鼓励数字贸易的数字友好价值引领中,逐渐实现社群的自律化,乡村、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城市、城市带、一带一路国家的一体化,网格化、多边市场化、规模化、重组化,构成现代经济系统中以身份、共识、创新和安全为基本准侧的复杂巨系统治理,挖掘跨境非货币交易市场机会。 发展数字贸易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密切相关。很多人认为数字贸易既包括了数字交付本身,又包括因为数字连接而改善的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供应链贸易。数字化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全球企业与消费者前所未有地连接起来,传播思想和技术,促进全球价值链(GVCs)变革,包括研发、分销、销售的方式变革。如今,无数的小包裹和低价值的数字服务正在全球进行交易;更多的服务正在变得跨地域性、异步性和可交易;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捆绑在智能产品中。这些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不仅是应对数字化颠覆,而且包括如何确保数字贸易的机遇和利益在全球范围能够得到实现和普惠式增长。结合目前WTO、RCEP、DEPA、CPTPP谈判的数字贸易议题和数字贸易发展,贸易便利化、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国际规制对接、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和分级分类监管、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都和建设高水平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密不可分。 五、“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全球化建议 建设国际一流。“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在原始创新和技术能力、国际要素资源集聚、链接和体制机制改革力度等方面实现突破,同时也需要在理论探索、通识表达、实证研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开放。 建立常态化国际协作机制。破局现有的市场交往和企业交往模式,进一步借力外事和商务资源,通过数字友好城市、数字友好园区、数字友好社区、数字友好乡村、数字友好企业及民间交往,建设具有战略纵深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纵横链路。 建设通识符号,取得共识和协议。将市场经济和法治、反垄断、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环境保护、数字鸿沟、数据保护等问题融入到“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之中,从更高维度即人类命运共同体哲学思想为统领,在国际舆论和对外交往中统一语言、共识和协议,做到理论研究、通识表达、语言符号、产学研究的网络化、规模化效应。 多维度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明确“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定位,以数字友好公理系统为牵引,从指引、预测、教育、评价等多个维度服务城市建设。 聚焦优势产业。聚焦“一带一路”强支点支撑,培育若干面向未来的战兴产业,建成全球科技创新的主要引擎和关键枢纽,为建设数字友好中国提供战略支撑。 加强发展空间整合聚焦。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聚焦重点的原则,确定各细分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近期优先重点发展先导区。面向中长期,产业定位要及时进行数字友好程度优化、调整和提升。 丰富载体多样化。支持组团模式友好型、多样化和载体丰富化发展,梳理总结出研发基地、创新型总部经济、高端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双创社区和特色小镇等多种发展模式,以及微集群空间、特色创新园、专业园区、产业化基地等产业空间载体形态,并与重点发展组团进行相应匹配,开展数字友好特色园区和企业挂牌与测评。 丰富人才发展梯队和成果转化。持续推动“数字友好全国统一大市场”人才特区的建设,推动实施“数字友好人才培养工程”,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打造全球创新网络的关键枢纽,强化与国内外重点区域的创新合作,提升数字友好水平。
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 “破”局营商环境“中梗阻”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立破并举、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以自身最大确定性抵御外部不确定性挑战,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从本质上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紧密相关、互为基础,一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离不开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拆除有形无形的“篱笆”“围墙”,为“破”局优化营商环境“中梗阻”提供强劲保障。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重制度保障与法治支撑,能够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意见》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从现代流通网络、市场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优化升级等方面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从城乡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等方面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从商品质量体系、标准和计量体系、消费服务质量方面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从市场监管的规则、执法、能力方面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要求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等,进一步从法制层面规范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充分发挥了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真正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切实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号召各地区各部门破除思想观念痼疾、革除作风顽疾和腐败沉疴,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具体来说,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破除思想观念桎梏、革除作风顽疾,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一盘棋”思想,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诸侯割据”,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同时,要摒弃“建设统一大市场,各地可躺平”的错误认识,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持续打造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此外,要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切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力行简政之道,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心针”。“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哪里营商环境好,哪里竞争力就强、发展前景就广阔。营商环境好不好已经成为衡量一地发展的“晴雨表”,能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与营商环境好不好、优不优密切相关。《意见》明确,建设统一大市场政府要“有为”。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简政放权“减法”和优化服务、公正监管“加法”,抓好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做好减法;要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做好加法,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通过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等具体措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作者:牛慧)
关于《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住宅小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与人民群众居家生活密不可分,所谓小物业牵动大民生,小区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的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不规范,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认可,信访投诉量较大。在管理层面存在基层工作力量严重不足、没有有效监管措施的问题。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监管办法少的问题,我局按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2021年改革计划》,积极探索物业服务星级评定机制,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促进物业企业规范服务。在《办法》中明确了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照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做好日常物业服务工作。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住宅小区开展党建引领、参与社区治理、实施垃圾分类、获得荣誉及表扬等进行评定。(二)加强了物业服务质量监管。为解决基层监管力量不足问题,同时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评定,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定分值。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通过第三方评估结果,让社会各界及业主对物业服务水平有了充分了解,有利于解决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三、采取的主要措施(一)确定了评定的等级标志。星级是物业服务质量的等级标志,设立为五个等级,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由低到高将小区划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即一至五星级。将服务品质特别低下的小区设定为不达标小区,从而让小区业主能通过星级直观了解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二)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建立了奖惩机制。根据星级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根据星级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对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住宅小区,对物业企业进行奖励,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中加分,推荐参与评优评先活动。对评定为一星级及物业服务不达标的住宅小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并进行相应的惩戒。通过奖惩措施,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哈尔滨市、区受疫情影响、有贷款需求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创业者。县市地区可以参照执行。二、贷款对象及条件是什么?答:(一)小微企业具体指在市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要求小微企业具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条件等。(二)个人贷款对象具体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外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三、贷款额度及贴息是多少?答:(一)对2022年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除上述政策有效期内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从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外,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政策不变。四、申办所需材料有哪些?答:(一)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1.企业营业执照;2.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3.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4.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5.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等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二)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在上述基础上,还需分类审核贷款对象身份等证明材料等。五、申办程序是什么?答:(一)小微企业贷款: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审核认定;3.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对小微企业开展现场调查;4.以上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分别与经办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5.担保中心履行完反担保手续后,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无需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执行如下程序:1.经办银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根据其相关信用数据进行贷款额度综合认定,并与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2.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的招用人员资格及招用比例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人社部门审核认定;3.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经办银行指导小微企业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支用。(二)个人贷款: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3.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4.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5.担保机构履行反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答: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安排工作;全市各级人社部门做好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组织好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全市各级担保机构做好贷款担保工作;全市各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工作。七、细则的有效期是什么时间?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八、政策解读由哪个部门负责?答:政策解读部门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处,联系电话:84871901
李清彬:以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专家解读之四|以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日前,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及时、科学、系统部署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简单概括,《意见》主要部署了三方面工作,实际上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三个表现: 一是推动体系自身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设计指引下,在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努力推进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搭建起来,在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开发应用、联合奖惩机制、信用市场培育、城市信用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环节取得积极进展。针对推进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而拉开了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大幕。此次《意见》继续对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作出部署,要求健全信用基础设施、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强化信用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等;也进一步强化了规范发展理念,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如,提出坚持稳慎适度,编制清单、准确界定适用范围,确保过惩相当。 二是推动服务国家战略大局。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根据我国环境、条件变化提出来的,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社会信用体系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当前,各方面对如何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下一步推动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还不够清晰,也缺少切实可行的工作抓手。《意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框架下,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对科研诚信、质量和品牌信用、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诚信消费投资环境、生态环保信用、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领域作出部署,将信用建设贯穿到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经济循环中,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围绕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瞄准我国对外双向开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部署推动进出口信用、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以及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等工作。可以说,《意见》直接回答了社会信用体系如何支撑新发展格局这一重要问题,有利于统一认识、理顺思路、明确重点、凝聚合力。 三是推动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应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为建而建,而是为了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初步框架搭建后,必须进一步强化应用、以用促建,这是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重要表现。《意见》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意见》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资本市场信用约束、推动信用监管等作为工作重点,很好契合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也是信用体系能够更好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总的看,《意见》立意高远、导向清晰、部署周密,构成了下一阶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领会《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工作部署,持之以恒深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李清彬)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业内人士热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出信用环境建设,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社会的方式来强化市场主体之间的互信,从而减少信任摩擦,提高商贸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效率,只有在互信的前提下,投资者和消费者才能更加积极地开展投资和消费。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表示,当前提出信用环境建设主要立足于以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十四五”时期,促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她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意见》的提出有助于完善顶层设计,在把握行业发展态势、做好统筹规划等方面具有风向标意义,也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行动提供指南,在积极鼓励信用建设的同时提出失信约束等,通过建立机制来发挥信用建设对实体经济的正向赋能作用。 其中,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更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发展普惠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到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均有赖于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此,《意见》也强调,要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对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但客观来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个世界性难题。 对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锁凌燕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是因为中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融资担保增信的可行性偏低,对外部环境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风险溢价相应也就更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突出。”她表示,中小微企业能够提供的结构化财务信息在时间长度、指标广度和内容效度等方面都相对有限,借助传统风险管理手段难以准确评价和监测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发展前景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致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高企,进一步推高融资成本。 基于上述特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的意义更为凸显。缺信息、缺信用成为长期以来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关键问题。在这方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过去几年里已经进行了不少探索。 盘和林表示,从整体信用体系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多元化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全国+地方”“政府+市场”双层、双轮发展模式逐渐成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表示,信用体系建设还面临一些挑战。当前,信用概念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和个人的资金状况,在科研领域、品牌信用建设、纳税、消费乃至生态环保领域,都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此外,中小微企业也面临信用等级较低的问题。 对此,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张楠也表示,近年来,大数据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银行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成为可能。但是,一直以来,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纳税、社会保险、水电气、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数据分散在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有着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机制,商业银行跨地域、跨部门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由于缺少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对多方数据进行整合应用,“信息竖井”“数据孤岛”现象增加了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对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形成一定制约。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以及《意见》的推出,相关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例如,《意见》提出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 “建设银行一直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重构与服务模式变革。”张楠表示,该行已打造出批量化获客、精准化画像、自动化审批、智能化风控、综合化服务的“五化三一”数字普惠金融新模式。通过接入企业纳税、公积金、社保、用电等数据,推出了“智慧快贷”“惠企贷”等多个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信用类贷款,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实现数据合规使用 当然,尽管业内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利用更多维度的数据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但目前来看仍然有很多挑战。例如,张楠就表示,当前外部数据来源广泛、形式多样、标准不一,对商业银行数据治理和合规应用等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对于哪些数据来源可以使用,哪些数据能够获取,如何规范数据治理等问题,商业银行需要规范与指导。 这也是很多业内人士的共同考虑。交通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李亚表示,当前仍存在信用信息采集难、应用难、合规风险高等多个问题。除了被反复提及的信息孤岛问题,李亚表示,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断直连”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合规性风险是金融机构在获取外部数据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如何确保从外部机构所获数据的合法性,数据是否经过充分授权,是否存在过度收集行为,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信用信息作用的发挥。 基于这样的背景,由地方政府等牵头整合数据资源、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被视为解决之道。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全国+地方”“政府+市场”双层、双轮的发展模式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实际,可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在他看来,政府主导建设征信平台,以政府“有形之手”引导创新征信业务发展,可以遏制征信业务独自发展、数据分散乱象,避免在数字经济时代出现征信数据垄断,更好地让数据发挥生产要素的价值,起到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征信业务市场化有序健康发展。“全国+地方”“政府+市场”双层、双轮发展模式,有利于确保信用信息使用者获得高质量的信用数据,释放信任红利,让中小企业更快受益。 对于这种模式,盘和林表示,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采集上存在不够全面的情况,政府主导的征信能够更加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打破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而市场化运营则可以多角度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征信机构更加注重征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提供更加多元的信用评估角度。 此外,苏筱芮表示,金融机构要关注新形势新业态变化,在推动普惠金融方面加强探索。“伴随着当前灵活就业形态的不断丰富,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定位不够明确,一些金融机构此前的客群细分规则相较现实发展已经落后。”她建议,需要加强相关研究,相关主体的授信需要讲究方法与效率,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度授信增加机构自身风险。
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失信行为,并在项目申请、评优资格、监管检查等方面予以惩戒。这是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又一项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规定》紧扣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的规律和需求,详细列明了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对象、措施和程序,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打着知识产权保护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将他人未注册的商标、姓名、企业名称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伪造、变造实验数据,抄袭、拼凑公知技术来提交专利申请,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做法。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钻法律制度空子的恶意行为。它们不仅破坏知识产权确权秩序,挤占知识产权管理资源,而且会进一步引发囤积居奇、滥发警告、恶意诉讼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还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妨碍真正有益于社会的知识产权获得尊重、实现价值。 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资质和关键资源。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信用惩戒,将使不当牟取知识产权者在未来的经营中面临诸多障碍,以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全面性和持续性。将其与警告、罚款等传统处罚措施相结合,打出“组合拳”,不仅能够让“知识产权老赖”“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使其感到切肤之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提升对知识产权失信者的威慑效果。此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减少监管冗余,更加精准、及时地投放监管力量,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用。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举。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应更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拓展惩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当。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 此外,现代信用管理离不开科技和数据的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数据的搜集利用效能,推动信用平台对接,信用数据互通、互认,可以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综合激励提供帮助。